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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根斯坦論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舊文新貼)
維根斯坦論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
本文誕生的背景:
這篇文章是瘋云騎士於2004年某月參加某讀書會時某次的報告內容,主要的討論書目是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哲學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參考書目是<維根斯坦全集第八卷>(涂紀亮 主編與翻譯,河北教育出版社)。為了趕緊刊上本誌的第一篇文章,不得不厚著臉皮將騎士我以前的舊作貼上來,望方家不吝指正。本文沒有附詳細的引文出處,請客官們自己留意啦。另外關於維根斯坦這位哲學家的介紹,那就留到來日有機會再補上來嘍。
正文:
在哲學研究§1中,維根斯坦提到從奧古斯丁的想法可以發現關於語言本質的特別圖畫:
(1)語言中的個別字詞命名了對象。
(2)語句是上述名稱的組合。
上述圖畫是下列想法的根源:
(a) 每個字詞都有意義。
(b) 意義與字詞相關聯。
(c) 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
由上述想法可以整理出一套所謂的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
論旨1:所有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論旨2: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可以用指物的方式加以定義或解釋。
論旨3:吾人都是藉由指物的方式學習語言。
論旨4:所有語句之意義即為語句中字詞之意義的組合。
另外還有一種想法,其源自於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但是比較弱:
論旨5:吾人剛開始學習語言時是以指物的方式來學習基本字彙,以後才用其他的方式學習更複雜的語言形式,故所有語言的核心是這種用指物方式學習得來的基本字彙。
另外一種想法脫自維根斯坦的語言使用說:
論旨6: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只能以其使用方式來加以說明。
本文的目的在於說明維根斯坦在哲學研究§1§~64如何反駁上述論旨1到論旨5,雖然維根斯坦說語言的意義在於使用但是他似乎並沒有主張論旨6,本文
的另一目標就是突顯維根斯坦如何為§67才出現的「家族相似性」作鋪陳。
維根斯坦反駁論旨1的方式很直接,他直接舉出像§2的語言遊戲中的「石塊」、「石柱」、「石板」和「石樑」等等字詞,這些字詞看起來像是一些石材的
名稱,按論旨1,這些石材理應就是那些字詞的意義,但是在§2的語言遊戲中這些字詞使用起來具有命令句的功能或效果。
在§20中維根斯坦又論證道,即使像「石板」這種在語言中似字詞的表達式也可以具有一個完整語句所能達到的功能,因此語言的意義不在於文法形式上的長短。這意思是說明若維根斯坦上述論証是正確的,則論旨1和論旨4就會相互衝突,理由在於根據論旨4:「所有語句之意義即為語句中字詞之意義的組合」,若今有一字詞具有語句的功能,則這個字詞就會變成論旨4的反例。但是該字詞是不是論旨1的反例?除非吾人能證明該字詞並沒有任何對應的對象。
對論旨1的直接反例是對於數字的指物定義。其實論旨1涵蘊論旨2: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可以用指物的方式加以定義或解釋。若論旨1是正確的,則論旨2即為真。支持上述觀點的理由是在§44中維根斯坦要我們想像一種語言遊戲,在其中出現的任何名稱都必須要求有與其相對應之物,維根斯坦說像這種語言遊戲,其中的名稱都可以由指示代詞和指物動作所取代。
在§1中,維根斯坦就問「五」這個數字對應到什麼對象?
在§28中維根斯坦提出一個論證來反駁指物定義:
(1) 若「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項論旨是正確的,則對任何字詞都可以構作針對該字詞的指物定義。
(2) 若(1)是成立的,則吾人可構作「2」這個數詞的指物定義。
(3) 假設A如下定義「2」:他指著兩顆堅果,說:「這叫2」。
(4) 但是或許B會以為由這兩顆堅果組成的這堆堅果就叫「2」,意即他會以為「2」是這堆堅果的名稱。
(5) 相反地,當A為這一堆堅果命名時,B或許會以為A所給的是某個數目的名稱。
(6) 同樣,當A以指物的方式來解釋一個人名時,B或許會認為A所解釋的是某種顏色的名稱,或某個種族的名稱,或羅盤方位的名稱。
(7) 由上述反例可得:「在每一種情況下,都可能對指物定義做不同的解釋」。
(8) 由(7),以指物的方式為字詞下定義並不適當,因此「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項論旨是不正確的。
在§9中,維根斯坦也質疑吾人以指物的方式教導小孩「這個」和「那裡」
的意義,而這也可作為論旨3的反例。
根據常識我構作下列論證來反駁論旨2和論旨3:
「這個」和「那裡」這兩個字詞可以重覆使用,並且需要搭配指物的手勢,(a)然而有趣的是每次在使用「這個」和「那裡」時,手指的對象或地方未必都是相同的,因此難以用「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想法來說明二者的意義;(b)當吾人使用「這個」時,一般都是指著某個對象,當使用「那裡」時,手一般都是指著某個地方,若「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除非吾人先學會對象和地方是不同的,否則無法照一般的方式來使用這兩個詞;(C)如果吾人將脈絡放在小孩剛開始學語言的情況,除非他一開始就能區分教學者手指的東西是對象還是地方,否則那個小孩無法成功地學會「這個」和「那裡」這兩個詞的意義。如果上述評論是成立的,則剛學說話的小孩無法僅僅靠指物的方式來學會「這個」和「那裡」這兩個字詞。
支持上述論證的理由是維根斯坦在§33提到的:當A作出以手指物的動作時,若僅僅靠這個動作,旁人無法確定A指的是何物,或者無法確定A指的是一物的顏色或形狀或種類。
在§32中維根斯坦說:「一個來到異國他鄉的人有時要通過當地人以指物解釋的方式學習語言,他往往不得不猜測這些解釋的意義,有時猜得對,有時猜錯了。」
維根斯坦舉出上例試圖顯示出:用「指物解釋」說明吾人學習語言的現象並不恰當。我的理由是:若吾人以指物方式教導不懂此地語言的外國人這裡使用的語言,他還要猜測這些指物解釋的意義,而且猜對猜錯還不一定,因此就教導不懂此地語言的外國人這裡使用的語言而言,指物解釋不是個好方式,或者單純的指物解釋不足以教導初學當地語言的人。承接以上討論,若單純的指物解釋不足以教導初學當地語言的人,則這種方式肯定也不足以教導幼兒使用語言。
由上述理由可構作一套論證來駁斥「剛學說話的幼兒是以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
(1) 若幼兒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則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
(2) 若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則他可以在陌生的語言環境中並且在完全不懂當地語言的情況下把握到給予他指物解釋的當地人的手所指何物。
(3) 但是由維根斯坦的辯護已知:吾人無法僅僅靠指物動作來有效地判斷做出指物動作者的手所指何物。
(4) 由(2)和(3),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無法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
(5) 由(1)和(4),幼兒無法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
維根斯坦在§32的評論:「我想,現在我們可以說,奧古斯丁把人類學習語言的過程描繪成這樣:彷彿某個兒童來到一個陌生的地方而且不懂當地的語言,這就是說,彷彿他已經掌握一種語言,只不過不是這一種。換句話說,彷彿這個兒童已經會思考,只是不會說話。『思考』在這裡意謂著自言自語。」
若還記得在§30中的「準備好位置」的隱喻,還有第31門:西洋棋的國王門中的「要先了解到如何使用名稱來做什麼,才能有意義地詢問一個名稱。」根據上述外國人的例子,吾人也可以如下詮釋:除非那個外國人已掌握了某一套語言,否則他無法猜測吾人給他的指物解釋的意義。理由在於「猜測指物解釋的意義」意謂著:自行解釋該指物解釋,除非已經先掌握一套語言,否則無法進行這樣的解釋。「必須已經掌握一種語言才能理解一個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這是§31的語句)是正確的,則剛學說話的幼兒就不可能以指物解釋或指物定義的方式來學習語言。若上述論證是正確的,那麼就可以理解為什麼維根斯坦要批評奧古斯丁的想法。
在§15中維根斯坦談論「標示(to signify)」和「命名(to name)」這兩個詞:
(1) 「標示」這個詞的最直接用法就是出現在當被標示之物被標上一個標記的時候。
(2) 名稱即是以類似的方式來標示事物,從而為事物命名。
若論旨1和論旨2是正確的,則任何針對字詞的指物定義都可化約成具有下列形式的語句:「這個詞……標示……」。
則根據這個前提,可以構作以下定義來反對論旨2:
(1) 若「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吾人可以藉由字詞所標示之物來把握到該字詞的意義。
(2) 若「石板」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石板,則「石板」的用法就可化約為:「石板」這個詞標示這個東西。
(3) 但是除非吾人能夠排除「『石板』其實標示的是吾人一般所說的方石」這樣的錯誤,否則吾人並不能因此掌握「石板」的意義。
(4) 維根斯坦說:「同樣,當吾人排除以下的錯誤:『「a」、「b」、「c」在語言中所扮演了「方石」、「石板」、「石柱」所扮演的角色』,吾人才能說『a』、『b』、『c』這幾個詞標示數字。」
(5) 維根斯坦:「我們也可以說『c』標示的是這個數而非那個數」,當我們能說明「這些字母是按照a、b、c、d等順序,而不是按照a、b、d、c這樣的順序使用時」。
(6) 但是如果上述排除錯誤的情況是可以成立的,則必須預設「『標示』這個詞的種類和方式已經被認識」。這意思是說,若吾人能掌握「石板」的意義且排除「『石板』其實標示的是吾人一般所說的方石」這樣的錯誤,其必要條件是:吾人已經認識到「『石板』這個詞標示石板」中的「標示」和「『方石』這個詞標示著方石」中的「標示」的意義,且能把握到這兩個「標示」在種類和方式上是不同的(對「石板」來說,「石板」標示的是如此這般的東西,對「方石」來說,「方石」標示的是另一種的東西。)
(7) 換句話說,如果吾人要藉由上述「這個詞……標示……」來為字詞下定義,除非吾人一開始便能認識到「標示」這個詞在定義不同字詞時的不同意義。
(8) 若(7)是成立的,則吾人用「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來為字詞下定義時,表面上「使得對字詞之用法的描述變得相似」,但是實際上,由於「標示」這個詞在不同的字詞定義中有不同的意義(種類和用法),因此若將字詞用法化約為具有「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的描述句,在用法上,每個字詞的用法其實不盡相同。
(9) 因此,除非吾人能在把握為字詞所構作之指物定義前就把握到定義該字詞時需要用到的「標示」所具有的意義,否則吾人不可能理解為字詞所構作的指物定義。
(10) 但是吾人無法在把握為字詞構作之指物定義前就得知該定義中所使用到的「標示」的意義,理由在於只有吾人把握到該指物定義後才能把握到該「標示」的種類與方法。例子:假設有人不知道「皮卡丘」的意義,除非有人指著電視上放映「神奇寶貝」這部卡通影集上那隻長耳且黃色且不知所云的怪獸,告訴他:「那就是皮卡丘」,這時候他才曉得「皮卡丘」這個詞所標示的不是在實際生活中會出現的東西,而是在漫畫、電視、電影或圖片中才會出現的東西,而這時候就出現至少兩種「標示」這個詞的種類和方法。
其實接下來可以用「這個詞……標示……」這個公式來檢驗「這個」這個字詞的意義:(T)「『這個』這個詞標示……」。但是相信各位一看就可看出(T)是十足詭異的語句,若按照語句(T)的脈絡,(T)應該要寫成(T’):「『這個』這個詞標示『這個』」,然而這樣一來作為「這個」這個詞的定義(T’)而言,(T’)並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有用的資訊,而若(T)中的「這個」標示他物,假設就是皮卡丘好了,(T)應該要改寫成(T”):「『這個』這個詞標示皮卡丘」,這樣一來(T”)中的「這個」這個詞至少標示兩個東西:一是「這個」這個詞,另一是皮卡丘。這都顯然是荒謬的結論,因此「將字詞的用法化約為具有『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的描述」並不適當。
以下論證以上述維根斯坦對「命名」或「名稱」的看法為基礎,仿照之前論證的模式所構做的:
(1) 所謂的「名稱」就像是標示某物時的標記。
(2) 目前已知有兩種說明「名稱」之意義的方式:一是所謂的指物定義,另一是維根斯坦所主張的以用法來說明「名稱」之意義。
(3) 但即使(1)是一種比喻的說明,但是這樣的說明並沒有告訴吾人那個某物是什麼。
(4) 如果有一個針對「名稱」的定義告訴我們那個某物是某個特定的事物,那麼這項定義並沒有告訴吾人一般所謂的「名稱」是什麼,它只告訴吾人一個某特定事物的名稱。
(5) 並且「名稱」不一定要求受命名的對象是存在的。
(6) 而針對各式各樣的事物有各式各樣的名稱,而每個或每種名稱都不盡相同(§37),因此上述理由加上(4)和(5):不可能構作一個針對「名稱」的指物定義。
上述論證的(5)提到「名稱」這個概念不一定要求受命名的對象是存在的,這個論點也可作為針對論旨1的反例。
維根斯坦在§40的反駁是:「字詞若沒有與其對應的東西就沒有意義--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把『意義』一詞用來指稱與字詞相對應之物,那就是非法使用這個字詞。亦即混淆了名稱的意義與名稱的承載者。」
維根斯坦的反例:當N.N.先生死了,「N.N.」這名稱不會因此沒有意義,否則當我們說「N.N.先生死了」,「N.N.先生死了」這句話不會有任何意義。
維根斯坦在§41使用「語言遊戲」來舉出另一個反例:
(1) A給B「N」這個名稱,「N」是某個工具的名稱,但是這個工具已經被破壞了。這時「N」有沒有意義?
(2) 在吾人還沒有約定的情況下,B聽到「N」這個名稱時會做什麼?他會做什麼其實無法確定。
(3) 維根斯坦認為:當吾人說某個名稱沒有意義時,意思是指該名稱已經不在我們的語言遊戲中具有用法。
(4) 維根斯坦要我們想像一個語言遊戲:我們可以約定當A向B說出「N」時,由於「N」的承載者已經被破壞,因此B要向A搖搖頭。如此一來,即使「N」的承載者不復存在,「N」仍然在語言遊戲中佔有一個位置。
雖然由於「語言遊戲」尚未被解釋,維根斯坦使用它來討論「N」的意義,顯得過於武斷,但是如果回想在§7中根斯坦亦稱「語言和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活動兩者所構成之整體」為一種語言遊戲,而之前也討論過維根斯坦不再直接用「意義」來說明語言,而用「使用」或「用法」來說明語言現象的運作,因此可以了解維根斯坦想要主張的是:即使有某個名稱不具有與其相對應的東西,該名稱仍然具有作為語言該有的功能,意即它是某個人與人之間交流溝通的工具之一。
維根斯坦在§45以下列方式將「這個」與一般所謂的名稱區分開來:不管適
用對象是單純或複合之物,在使用「這個」時都要配合著指物手勢或指物動作來使用,但是(或許)在解釋名稱之意義時要用上指物手勢,但是一般在使用名稱時並不需要用上指物動作。並且根據上一段針對名稱的討論,「名稱」不一定要有其相應的對象才有意義,而「這個」這個詞都要搭配者指物的手勢來使用,但是根據上述之前所討論,剛學說話的幼兒無法判斷出教導者的指物手勢所指何物,因此剛學說話的小孩無法透過指物的方式來學會「這個」的意義。
由於「這個」這個詞可以重覆在不同對像上來使用。維根斯坦在38提出一個瘋哲學家論證或正常使用方式論證來反駁吾人可以用指物的方式來說明「這個」的意義:
名稱與受命名的對象具有某種奇妙的關係。如果有一個無聊的哲學家不斷地注視面前的某物,然後不斷地指著那個東西唸:「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直到他快瘋掉(或真的瘋掉)為止,這時該哲學家就會出現幻覺:「這個」就是他手所指之物的名稱。
維根斯坦在同一節中陳述構作指物定義的一般程序:「在下一個指物定義時,我們經常指著被命名的事物,同時說出它的名稱。」
支持可以對「這個」進行指物定義的人會主張:當吾人構作「這個」的指物定義時,吾人一面說出「這個」,一面指著一個事物。而且在語句中,「這個」與一般的名稱所佔據的是相同的位置。
維根斯坦反駁說:假設為名稱構作指物定義是成立的,則吾人在構作一個名稱,假設是「N」,則吾人會指著某物說:「那就是N或那叫做N。」但是若吾人對「這個」構作指物定義就會變成:「那個叫做這個。」或「這個是這個」。但是這樣的定義是很奇怪的,除非吾人能先獲知上述定義中的「那個」或「這個」到底所指何物,否則上述指物定義是不成立的。
之前以提過討論維根斯坦如何反駁論旨3,底下是更進一步的討論:維根斯坦在§6中提出「指物教學」這樣的概念,他認為小孩在剛開始學習語言的時候,並不是以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的,其理由如下:
維根斯坦不想稱呼「指著某物且稱呼其名來教小孩字詞」這個活動為「指物定義」,理由在於剛學語言的小孩還不會問:「什麼是『名稱』?」按照§1所陳述之奧古斯丁式的意義理論: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意即不同字詞是不同意義的名稱。若上述想法成立,則當吾人在接受一項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時,必須預設吾人把握到「受到定義或解釋的字詞是某物(或曰該字詞之意義)的名稱」,否則吾人(1)無法理解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目的,或(2)無法接受該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意即,若以「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這樣的方式來教小孩語言,必須預設該小孩已經有「名稱」的概念,否則他將無法把握到「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這個想法,也因此無法透過「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會語言。但是由於剛學說話的小孩並不會問:「什麼是『名稱』?」這個問題,因此他無法藉由發問而獲得答案來把握到「名稱」這個概念,因此剛學說話的小孩並不是以「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會語言。
並且維根斯坦也提出,雖然指物教學可以幫助學童對語詞的了解,隨著不同的訓練(即針對不同環境、不同目的之活動的養成),同一種指物教學(對石塊喊出「石塊」),也會讓學童產生對「石塊」語詞的不同理解。
而維根斯坦用煞車控制桿和其他機構的關係與「理解語詞」和其他概念之間的關係作類比:如果煞車控制桿沒有以某種機制或配件與煞車裝置相連而能起煞車作用的話,那麼它就不是一個煞車控制桿。如果指物教學搭配不同的訓練方式,則會使得該詞產生不同的功能、目的、回應,而使得學童對該字詞產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沒有指物教學沒有搭配著情境、反應或訓練方式,則其稱不上是一個指物教學。
另外在§27中,論敵:「我們給事物命名,然後就可以談論它們,在談論中提到它們」。
論敵的這項說法其實就是要主張:為事物命名就是為了在談論中提到它們而準備。故像名稱這樣的字詞在語言中是必要的。
但是維根斯坦提出反例:吾人不僅使用語句來談論事物,也使用語句來做各種各樣的事情,像不同的感嘆句就有不同的作用:「水!」「走開!」「哎呦!」「救命!」「好吧!」「不行!」等等。這些感嘆句就沒有牽涉到為事物命名的問題,理由是這些感嘆句並不是用來談論事物的。維根斯坦要吾人在一次考慮§2和§8中的語言遊戲,這些語言遊戲也不涉及為事物命名的問題
上述論證在某個程度內已反駁論旨1到5,以下是針對更精緻或更奇怪的理論進行反駁。
之前已討論即使名稱代表的對象不存在,該名稱也有意義,但是有瘋哲學家提出:一個名稱在實際上應該標示一個單純事物(§39)。這個想法旨用來辯護:即使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毀滅了,這只是表示該名稱不是真正的名稱,該對象之組成部分的名稱才是真正的名稱(§39)。上述想法的來源是§46中蘇格拉底提到的:事物是由元素所構成的,吾人只能命名元素而無法對其進行描述,「正如由這些元素組成的事物本身是一個緊密的構成物那樣,這些要素的名稱組合到一起就變成解釋性的話語。因為話語的本質就是名稱的組合。」
其實上述主張是論旨1和論旨2的加強版,理由在於論敵可以主張:吾人無法說元素存在或不存在。一般的理由是:若吾人說:「元素不存在」,這樣會變成:「有一種叫做『元素』的東西,它不存在。」不過此處的論敵似乎有另一番理由,以下請欣賞維根斯坦如何反駁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加強版。
論敵: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構成。
維根斯坦在§47反駁說:論敵在「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組構成」中所謂的「組構」(或曰「組合」)是什麼意思?理由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組合」有不同的意義,而在說明「組合」時要涉及判定何謂組合物的構成要素和組合的方式,而判定的標準並不是絕對而受人普遍接受的。維根斯坦斯坦繼續論證道:除非吾人已先把握到「組合」這個詞的某種用法或意義,否則當吾人問「你看見的東西是組合的嗎?」時,這個問句不會有意義。意即除非吾人已掌握到某種判定組合物之構成要素和組合方式的判準,否則吾人無法有意義地問上述問題。若沒有先解釋「組合」的意義或用法,則「棋盤是由元素組成的」和「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構成」都是沒有意義的。
論敵:我們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
Y 我以下列方式詮釋維根斯坦的反駁:
(1) 若「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若「N」是某元素的名稱,則「N」不會是針對該元素的描述。
(2) 若「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只有以指物的方式才能定義或解釋「N」的意義。
(3) 但是若A指著某物說:「這就是 N」或「這叫做『N』」,則不管是「這就是 N」還是「這叫做『N』」都是針對「N」所代表之物的描述,意即這項描述是陳述了該物與「N」的關係。
(4) 假設論敵如下修正:當A構作「N」的指物定義時,他只是指著某物然後說:「N」。
(5) 若論敵以上述方式作修正的話,他會遇到的難題有(a)§33:你到底指哪裡門中的「你到底指哪裡」難題,和(b)§31中的「要先知道什麼是『名稱』」難題。
(6) 由上述(b),當A構作「N」的指物定義而指著某物說:「N」時,除非在旁邊的B已經知道何謂「名稱」,否則B無法理解A所構作的指物定義。
(7) 承上,若B要理解A構作的指物定義,他必須看著那個被A指的東西然後對自己說:「『N』是這個東西的名稱」。而「『N』是這個東西的名稱」也是針對「N」所代表之物的描述。
(8) 不論如何,即使A不對「N」所代表之物作描述,但是B一定要對「N」所代表之物作描述,否則構作指物定義的目的不可能被達成。
在§50中,論敵:關於元素,說我們既不能把存在,也不能把不存在歸諸於它們。
論敵1的理由:所謂的「事物存在」是指元素之間由於及聚集組合後而構成事物,所謂「事物不存在」是指由於構成事物之元素散逸分離,因此根據上述定義,說元素是存在或不存在是沒有意義的。
論敵2的理由:若吾人能具有某元素的名稱且能以此名稱討論該元素,則該元素存在。
維根斯坦利用語言遊戲說來反駁論敵2:「有一件東西,我們既不能說他是
一米長,也不能說它不是一米長,那就是放在巴黎的標準一米尺。」上述所談到的標準尺彷彿就是論敵所稱的元素,維根斯坦進一步說,上述宣稱也並非在描述標準尺的任何屬性,說它是或不是一尺長都毫無意義,而只是顯示了它在某個語言遊戲的特殊作用。另一個例子是「標準褐色」的例子,假設我們定義「褐色」就是放在巴黎且被妥善保藏的標準褐色的顏色,那麼我們說那個標準褐色是或不是褐色都毫無意義。
維根斯坦的進一步反駁是:(1)上述褐色的範本在語言工具,有了這樣的工具我們才好對顏色進行判斷或分類,而在語言遊戲中,該範本並非是呈顯出來的對象,而是在討論顏色的語言遊戲中被用來構作表達的手段。
論敵3:若沒有元素,則不會有名稱。
維根斯坦的反駁:論敵3的宣稱無異於「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若上述屬實,可以如下詮釋:名稱所代表之存在之物屬於語言的一部分,維根斯坦說:「它是我們的語言遊戲的一部分,是某種用來比較的東西。」
我推測維根斯坦上一段話的意思如下:
(1) 若「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是正確的,則吾人無法在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2) 但是在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中的確使用了沒有代表事物的名稱。
(3) 由(1)和(2),「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這個論旨是不正確的。
由於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中的確使用了沒有代表事物的名稱,這要如何解釋? 維根斯坦的解釋是:「該存在物屬於語言的部分」。但是維根斯坦這句話的意思還不是很清楚。
在§55中,論敵提出另一個理由支持§39中論敵(瘋哲學家)所言:一個名稱在實際上應該標示一個單純事物。
論敵:「語言中名稱所標示的東西必定是不可毀滅的;因為一切可毀滅的東西在其中被毀滅的那種狀態,必定是可以描述的。這種描述包含一些詞;而且與這些詞相對應的東西是不可能被毀滅的,因為,如果不是如此,這些詞就不可能有意義。」
論敵的論證大致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之對象。
(2) 語句是字詞的組合,故語句的意義即為字詞意義的組合。
(3) 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可毀滅的。
(4) 若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可毀滅的,則該物的毀滅過程中即是一種變化的過程,這種變化過程是可以受到描述的。例如最簡單的描述為:某物a在t時出現,在t +1時消失。
(5) 就針對某物毀滅過程的描述而言,該描述會包含該物的名稱。
(6) 根據(1),若所描述的對象消失,則描述其毀滅過程之描述所包含的該物名稱會失去意義。
(7) 由(2)和(6),則針對該物之描述過程的描述語句即會失去意義。
(8) 但是(7)顯然違反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
(9) 因此,(3)這個宣稱為假,故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不可毀滅的。
以上論證的問題在於該論證有三項前提,該論證之所以為導出為假結論或許不是前提(3)為假,而是前提(1)或前提(3)為假。
維根斯坦的反例是:就一般而言,人即為其名稱所代表的對象,但是吾人不會因為那個人不存在了而說他的名稱失去意義。
維根斯坦認為:在語言中若有失去對象即失去意義的名稱,則該對象就是在語言遊戲中受到使用的典範。
§56論敵反對上述最後維根斯坦提出關於典範的想法,論敵認為所謂的典範在吾人的記憶中,而不是一般所謂的具體對象,就是由於在記憶中,故名稱所代表的對象是不可毀滅的。
論敵:「如果我們把這種顏色記在腦海裡,當我們說出這個字詞時,這種顏色就會浮現在我們的心眼之前。因此,只要我們假定我們總是能夠記住這種顏色,那麼這種顏色本身就是不可毀滅的。」
維根斯坦的反駁如下:就判定物體之顏色的狀況而言,若吾人不是以具體對象為典範,而是以記憶中的顏色為典範,但是記憶並不會比具體事物更能讓人倚靠或更確定。
維根斯坦的反例:假設有一種顏色z,而z是由x和y混何而成的,若z在今天給你的印象比作天還要鮮豔,那你是不是有可能會說:「我一定弄錯了,今天的顏色肯定與昨天的顏色一樣」?維根斯坦認為這項反例可以表明吾人不能靠記憶來作為判斷的依據。
§57論敵:「某種紅色的東西可能被毀滅,但紅色是不可能毀滅的,這就是為什麼『紅色』一詞的意義獨立於紅色東西存在或不存在的道理。」
維根斯坦的結難如下:
(1) 維根斯坦不了解何謂「紅色是不可能毀滅的」,因為吾人的確也說「紅色消失」這種語句,若「字詞是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語句是字詞的組合」這項論旨是正確的,則「紅色消失」中的「紅色」這個字詞會失去意義,因而「紅色消失」失去意義,但是在實際狀況中,當吾人說「紅色消失」時,是認為該語句是有意義的。
(2) 如果論敵認為所謂的紅色不是具體的事物而是記憶中的紅色,維根斯坦問:「假設你再也記不起這種顏色,那會怎麼樣呢?」
維根斯坦自己對(2)的答覆是:「當我們忘記這個名稱代表哪種顏色時,這個名稱對我們來說就失去意義;也就是說,我們在也不能用它來玩語言遊戲。這種情形就彷彿是我們已經失去那個作為我們語言工具的典範。」
不得不說,維根斯坦的「典範」概念很模糊,難以讓人把握。我最多猜測維根斯坦的「典範」是:吾人在做判斷或作分類時的參考依據。
§58論敵:「我將只把那些不能在『x存在』這樣的連結中出現的東西稱為『名稱』。--因此,我們不能說『紅色存在』,因為如果沒有紅色,就根本不能談論它。」
維根斯坦:「如果『x存在』僅僅意謂著『x』有意義,那它就不是一個談論x的命題,而是一個關於我們使用的命題,即關於我們語言使用的命題,即關於使用『x』一詞的命題。」
就上述維根斯坦的反例而言,若論敵對紅色失去記憶,則論敵就無法用「紅色」這個詞來進行語言遊戲。
論敵:即使吾人對紅色失去記憶,「紅色」這個詞仍然具有意義,理由在於吾人不能說紅色存在或不存在,換言之,「紅色」這個詞不能出現在具有「x存在」這個形式的語句中。
論敵的論證大概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2) 語句之意義即為字詞之意義的組合。
(3) 已知「紅色」是某種顏色的名稱,由(1),若「紅色」是有意義的,則紅色存在。
(4) 若「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紅色』這個詞有意義」意謂著「紅色存在」,「『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意謂著「紅色不存在」。
(5) 若(1)和(2)是正確的,則當吾人說『「『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意謂著「紅色不存在」』時,這句話之所以有意義的必要條件就是該語句中的所有字詞都有意義,意即都有其代表之對象。
(6) 由(5),但是該語句中有「紅色不存在」這個語句出現,這使得「『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中的「紅色」這個詞是沒有意義的。
(7) 由(6),若「『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中的「紅色」這個詞是沒有意義的,則根據(5),「『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這個語句是沒有意義的。
(8) 或者此處可以加入一般的看法:若吾人說:「紅色不存在」,這樣會變成:「有一種叫做『紅色』的東西,它不存在。」故不能說紅色存在或不存在。
論敵由於上述推論會導出違反現實使用語言的情形或會導出矛盾的結論,因
而會質疑該論證的前提(3)有問題,因而主張名稱不能出現在具有「x存在」這樣形式的語句中。但是事實上導致出現不正確之結論出現的前提或許最主要是前提(1)或(2)。
維根斯坦的解釋是:像「紅色存在」這種語句彷彿是某種談論形上學議題的語句,但吾人其實是在談論「紅色」這個字詞的用法。
維根斯坦進一步解釋道:在現實生活中,吾人的確會說:「紅色存在」這種語句,但是這相當於吾人說:「有這種紅色之物存在。」
維根斯坦說:當吾人所討論之對象不是物理對象時,『紅色存在』這種說法和『有這種紅色之物存在』這種說法都同樣精確。
不清楚上述維根斯坦所言是什麼意思,但是我推測與§56中談論到的「記憶中的顏色典範有關」。
§60論敵:若吾人說:「我的掃帚放在那裡」這個語句,則這個語句可以被一個說明掃帚柄之位置和掃帚頭之位置的描述所取代,而這個描述是對上述語句進行分析而得出來的。
論敵的論證大約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2) 正如由這些元素組成的事物本身是一個緊密的構成物那樣,這些要素的名稱組合到一起就變成解釋性的話語。因為話語的本質就是名稱的組合(§46)。
(3) 語句為字詞之組合,語句的意義為字詞意義之組合。
(4) 現有一支掃帚被放在某處,且該掃帚為一組合物,例如掃帚是由掃帚柄和掃帚頭所組成的。
(5) 現有一語句描述(4)的掃帚:(A)「我的掃帚放在那裡」。
(6) 由(3)和(4),(A)中的「掃帚」是組合物的名稱。
(7) 由(2)和(6),「掃帚」不是真正的名稱,「掃帚」可由掃帚之組成部分的名稱組合來取代。
維根斯坦對論敵之宣稱抱怨有加:維根斯坦無法理解論敵所謂的「分析」,他想是否論敵認為「我的掃帚放在那裡」這個語句的意思函蘊了掃帚之柄之位置和掃帚頭之位置的描述,而維根斯坦的反例是或許有人在說:「我的掃帚放在那裡」時,他並沒有想到掃帚柄和掃帚頭。
接著維根斯坦要吾人想像一種語言遊戲:「某人被命令把某些由許多部分組成的東西取來,加以移動,或者諸如此類的事情。」然後玩這種遊戲有兩種方式:(a)所有組合都有各自的名稱,(b)組合物沒有名稱,只有組成部分(或元素)才有名稱。
承接之前的抱怨,維根斯坦問:在什麼樣的意義下,在玩法(b)中所發出之命令可以算是在玩法(a)中所發出之命令的分析?是否後者的意義隱含了前者的意義。
§61論敵:「不過你仍然不會否認,(a)中的一個特定命令與(b)中的一個特定命令說的是一回事;如果你不把第二個命令稱為第一個命令的經過分析的形式,那你稱之為什麼?」
維根斯坦的反駁:維根斯坦同意,這兩個命令在發出之後或許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但是說「具有相同的效果」和「具有相同的意義」是兩回事,兩者不可等同。
在§63中,維根斯坦提出,若說在(b)中的語句是(a)中之語句的分析形式,這無疑是將(b)中的語句看做是比(a)中之語句更為基本。稍後維根斯坦問:這兩種語句不是都丟掉事物的一個方面嗎?不曉得維根斯坦說的是什麼方面,我猜測維根斯坦的意思是說:當吾人用「我的掃帚在那裡」時,是在描述掃帚整個物體的狀況,但是並沒有仔細描述掃帚的組成部分或細部情況,當吾人在說明掃帚頭和掃帚柄的位置時,並沒有將掃帚頭和掃帚柄看作是一個完整的事物,先前的描述和後來的描述都「丟掉事物的一個方面」。但是我還是不確定維根斯坦是不是這樣想。
維根斯坦在§64中要吾人考慮某種語言遊戲(此處不再贅述),這種語言遊戲看起來可以由§48中提到的語言遊戲來取代,若照論敵的看法而言,§48之語言遊戲可以算是§64之遊戲的分析形式,但是維根斯坦卻說64之遊戲是另一種語言遊戲。
以上已討論如何反對論旨1至論旨5,也討論維根斯坦如何反駁加強版的奧古斯丁式意義,現在留下論旨6:「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只能以其使用方式來加以說明」。
我認為維根斯坦並不堅持論旨6,理由在於在§43中維根斯坦說:「在大多數--儘管不是全部--在我們運用『意義』這個字的情況下,它可以被定義為:字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一個名稱的意義有時是由人們指著它的負載者而受到解釋的。」
這段評論其實可以和§3放在一起做討論:即使在語言中有些字詞的意義需要靠指物解釋的方式才能受人理解,但不代表說這種方式可以定義語言中所有字詞的意義。另外維根斯坦也承認,以「用法」或「使用」也未必就足以說明所有字詞的意義。如此一來,吾人可以看到一個滿特別的情況,在之前討論中,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似乎與維根斯坦式意義即使用說針鋒相對,但是在這一節中維根斯坦的說法卻讓人覺得上述兩種理論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並存。維根斯坦在想什麼?
解決這個問題的線索在§14和§17中關於單一分類標準的討論,還有§18中的城市類比,§23的語言演化和§24討論語言遊戲的多樣性,在§6加上§27中維根斯坦還說吾人可以想像一套可以不需要涉命名的語言……等等。
給讀者的挑戰:
「攀越真理的高山」尼采如是說:「吾人不會空手而歸。」
誠然,真理不會白白讓在山下蘑蘑菇菇的人獲得,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唯有辛勤地付出,才能歡喜地收穫,閱讀推理小說的樂趣即在於此。各位讀者,如果你未曾在閱讀的過程中隨著偵探亦步亦趨,掌握各種線索、抽絲剝繭,享受推理的樂趣,請你這一次不妨試著扮演偵探的腳色,告訴我們誰才是奧古斯丁謀殺案中那個機伶狡猾的兇手。
快崩潰的人 上(註:以上修改自艾勒里.昆恩所著<西班牙岬角的秘密>。)
- Mar 25 Fri 2011 01:40
好聽到想死的 佛瑞之安魂曲
- Mar 22 Tue 2011 21:38
自我感覺涼好之糟蹋海德格讀書會
自我感覺涼好之糟蹋海德格讀書會
前一陣子,突然心血來潮,想研究一下金庸武俠小說中獨孤九劍之『無招勝有招』是什麼意思,莫名其妙想到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的《存有與時間》,很偷懶的翻閱中譯本,不讀還好,一讀之後,就被『附身』了,腦袋中生出一堆奇怪想法,揮之不去。
- Jan 04 Tue 2011 07:00
亂寫救臺灣之這不是推理小說之阿波羅的孩子們
- Dec 07 Tue 2010 00:02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論攝影》之出賣蘇珊.桑塔格(下),兼翻譯討論(八)(《論攝影》未讀勿入)
- Dec 06 Mon 2010 08:09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論攝影》之出賣蘇珊.桑塔格(中),兼翻譯討論(七)(《論攝影》未讀勿入)
- Dec 05 Sun 2010 19:13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論攝影》之出賣蘇珊.桑塔格(上),兼翻譯討論(六)
- Dec 03 Fri 2010 20:17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蘇珊.桑塔格的《論攝影》,翻譯討論(五)
- Dec 02 Thu 2010 21:13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蘇珊.桑塔格的《論攝影》,翻譯討論(四)
- Dec 02 Thu 2010 14:49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蘇珊.桑塔格的《論攝影》,翻譯討論(三)
- Nov 30 Tue 2010 09:28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蘇珊.桑塔格的《論攝影》,翻譯討論(二)
- Nov 30 Tue 2010 09:27
無聊的自嗨讀書會,蘇珊.桑塔格的《論攝影》,翻譯討論
- Oct 30 Sat 2010 23:10
亂寫救台灣之朱光潛被批鬥的原因
今天因為某件小事,翻起學生時代買的書《詩論》,作者是朱光潛,老一輩的美學家,著有《西方美學史》、《文藝心理學》、《談美》等等。
待我查好資料後,又翻到《詩論》的最後一篇文章〈一封公開信「給一位寫新詩的青年朋友」〉,我猛然領悟了為何朱光潛會被文化大革命紅衛兵批鬥的真正原因:就是因為他寫了這篇文章。
- Oct 25 Mon 2010 00:00
槍桿子出政權
- Oct 24 Sun 2010 12:39
亂寫救台灣之髒話的由來
- Oct 17 Sun 2010 16:06
飲中八仙歌之現代瘋狂版翻譯
- Oct 12 Tue 2010 00:28
亂寫救台灣之刺客列傳之曹沫、專諸
上回提到當代傳奇劇場改編莎士比亞《馬克白》而成的『慾望城國』,這齣戲把背景整個搬到中國東周列國時代,暗殺國君謀朝篡逆的悲劇。
說到春秋戰國時代的刺客,一定得提司馬遷所著《史記.刺客列傳》。首先記載的是魯國大將曹沫。某年,齊桓公率大軍侵犯魯國。齊桓公,他是姜子牙的後代,名小白。姜小白統治的齊國繁榮強盛,齊軍將魯國打得落花流水、七零八落,失去大片國土。魯國國君受不了,派屢戰屢敗的曹沫前去談判。
- Oct 10 Sun 2010 22:26
當代傳奇的慾望城國之英雄不卸甲
如果有人問我那齣戲啟蒙我日後觀賞電影、戲劇的能力,我一定會說是「慾望城國」。
小時候沒什麼機會看經典大戲或電影,大一開學沒幾天,跑去隔壁故宮看當代傳奇「慾望城國」公演,當時號稱「以星空作帷幕,故宮當佈景。」我完全不知好歹,看了再說。
- Sep 13 Mon 2010 22:49
算命說的不準啦!兼論飲食與文化
最近,我朋友唸完研究所在職班,寫完論文、拿到畢業證書了。這件事要大肆宣揚一番,因為以前他去算命,算命先生說他最多只能唸到大學畢業。現在可好了,人家研究所已經畢業了。上次,星座占卜說,去書店逛逛,會有豔遇。結果我真的去書店了,哪有豔遇?見鬼啦!(含淚………)
所以,結論是:算命說的不準啦!
- Aug 22 Sun 2010 01:14
線上五子棋遊戲
- Aug 11 Wed 2010 12:23
全面啟動(未看勿入),自High影展之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系列
- Aug 01 Sun 2010 20:57
搗蛋你的眼:瘋雲騎士搗眼記
前陣子接了簡單的任務,將百幅畫作的相片製作成簡報檔,並在配合畫作展覽而舉辦的音樂會上播放,這些畫作包括張大千、浦心畬、黃君璧、畢卡索等名家畫作。
這原本是件簡單的任務,到我手上之後就變得不簡單,這些畫作將投影在大螢幕上,佔據舞台左右兩側。我想,就這樣直接投影未免太過呆板,於是按照每幅畫作的構圖佈局,利用去年為作簡報學會的「威力小點」power point,幫每幅畫作設計簡單的動畫,例如,黃君壁的瀑布圖,便讓它由上往下依序呈現,以彰顯其涓絲而下的韻味,另外又如有一幅雙雞爭鬥圖,就讓圖由下往上鑽出,以顯其雞飛狗跳之勢,結束時再讓其往四處奔散,凸顯原作之劍拔弩張,猛虎畫就讓老虎「繃跳」出場,再讓牠猛虎出閘……。
- Jul 16 Fri 2010 09:46
頂尖對決(未看勿入),自High影展之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系列
- May 18 Tue 2010 22:54
林淵豪,姜育恆主唱名曲「愛我」的詞曲創作者
昨天沒睡好,前陣子段時間想起一個人,直到今天中午偶然瞥了幾眼報紙,發現看看我以前跑的路線發生了哪些新聞(唉,比報的舊習慣),突然發現「他」過世了。
他是林淵豪,太魯閣族名叫布亞.希卡,他是姜育恆主唱名曲「愛我」的詞曲創作者。
- May 08 Sat 2010 18:52
濕樂園情色報第四期:蛛絲馬跡查外遇
蛛絲馬跡查外遇
家報記者瘋雲騎士/報導
- May 07 Fri 2010 20:40
紀錄片:黃金歲月,九份,台陽,江兩旺口述歷史
紀錄片:黃金歲月,九份,台陽,江兩旺口述歷史
這是台北縣文化局出品的紀錄片。好像在這之前就已經有日本導演林雅行為江兩旺拍攝敘述九份歷史的紀錄片了,片名是:「傾聽風聲─台灣九份故事」。
- May 06 Thu 2010 16:10
紀錄片〈八東病房〉:比八點檔連續劇還要煽情的真情流露
- May 05 Wed 2010 23:12
《怪物》與《20世紀少年》(上)(舊文新貼)
這篇文章討論的是日本漫畫家浦澤直樹所繪製的兩部漫畫《怪物》與《20世紀少年》,都是我在放假看的,至於心得則是回到部隊時,利用無聊的等待時光想出來的(看來當兵果然有許多思考的時間)。其中《怪物》已經出到18集全部完結,《20世紀少年》我目前只看到最新的第19集。雖然沒有看完後者,但是就兩者內容的深度遠超出一般的漫畫而言,我認為就算不知道《20世紀少年》的結局,但已經很可以拿來比較了。就分鏡的安排與劇情的佈局而言,後出的《20世紀少年》優於《怪物》,並且細心的讀者還可以在後者的後半部發現引導前者故事發展的思想源頭。如果單單只是討論漫畫劇情背後的思想,那麼兩者之間有著許多明顯的對比,粗分而言,《怪物》涉及的是個體的邪惡或是人內心中善惡的掙扎,《20世紀少年》則是討論由團體產生的愚昧與暴行。本文最主要處理的就是這兩項思想主題。
《怪物》的標題就是指出了這部漫畫的主要內容,但是整個故事並沒有出現我們一般所謂的噴火獸或大蟒蛇這樣的怪獸,最多出現的是善於操縱人心又冷酷無情的年輕人,這位年輕人是浦澤直樹所謂的「怪物」嗎?
- May 04 Tue 2010 22:29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補充資料:〈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
- May 03 Mon 2010 09:30
造口業影評之鋼鐵人2:憤怒的大人與胡搞的小孩
- May 02 Sun 2010 13:04
造口業影評之葉問2:生存與尊嚴(未看勿入)
- May 01 Sat 2010 14:12
濕樂園情色報第三期:莫氏樹蛙的白色情人泡(三)
奶泡是四蛙分泌物 消費者感覺毛毛的
就在綠蛙表演奶泡秀之際,濕樂園小雞會召開記者會檢舉毛不長茶舖白色奶泡居然是綠蛙的體液,知名飲品青蛙下蛋也是真的青蛙下蛋。業者毛毛蟲毛不長不表示意見,消費者對此感到驚訝,聽了此消息,感覺心裡毛毛的。
- Apr 30 Fri 2010 21:22
濕樂園情色報第三期:莫氏樹蛙的白色情人泡(二)
- Apr 29 Thu 2010 15:13
濕樂園情色報第三期:莫氏樹蛙的白色情人泡(一)
毛不長茶舖開張 奶泡大賽開打
由毛毛蟲毛不長出資的毛不長泡沫茶舖,今天正式開幕,為吸引顧客,毛不長舉辦打奶泡大賽,免費贈飲鎮店冷飲泡沫青蛙下蛋,毛不長說,裝飲料的「冰箱已經準備好了」,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 Apr 28 Wed 2010 13:42
濕樂園情色報第二期:神探龜殼婆(三)
- Apr 27 Tue 2010 13:32
濕樂園情色報第二期:神探龜殼婆(二)
龜殼婆床笫鑑定 比CSI還要犀利
昨日協助警方搜尋尋短情侶的龜殼婆,以豐富的經驗解說各種昆蟲的愛愛姿勢,讓現場調查人員相當佩服,警方宣稱將聘請龜殼公、婆前往警察大學教學,開設賤事科床笫學,飯醉現場調查員戲稱龜殼婆為昆蟲情慾神探,觀察判斷力比CSI還要犀利。
- Apr 26 Mon 2010 16:39
濕樂園情色報第二期:神探龜殼婆(一)
- Apr 25 Sun 2010 21:52
濕樂園情色報創刊祝賀稿及蒸人啟事
濕樂園情色報 出刊
本報 誠徵 色長 發情人 跟 腫鞭
- Apr 24 Sat 2010 10:46
濕樂園情色報第一期:蟾蜍姦屍案(四)
東洋國AV業者抗議 收不到版權費
蟾蜍姦屍案不單純,案情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牽扯出國外AV業者,東洋國AV業者宣稱,他們與命案無關,我國從未正視AV光碟版權,漠視大量A片走私進口,讓東洋國AV損失慘重,他們才是真正受害者。
- Apr 23 Fri 2010 17:11
濕樂園情色報第一期:蟾蜍姦屍案(三)
小雞會:檢舉假鮑魚 業者:沒說過是真的
經本報披露「偽娘鮑魚」販賣假鮑魚後,濕樂園小雞會請專家廚師檢查「偽娘鮑魚」內容物,確定並非鮑魚,有欺騙消費者之嫌。業者辯駁,從沒說過賣的是真鮑魚,一開始就說賣的是「偽娘」鮑魚,是消費者想太多。
- Apr 22 Thu 2010 22:43
濕樂園情色報第一期:蟾蜍姦屍案(二)
蟾蜍姦屍案重大發展 「偽娘鮑魚」涉重嫌
蟾蜍姦屍案有重大發展。法醫在死者小嬋頸部發現一枚蛇類鱗片,警方懷疑兇嫌為死者前男友滑溜蛇小滑頭,已將他逮捕歸案。據了解,小滑頭從事「偽娘鮑魚」,富甲一方,此醜聞一出,勢必影響「偽娘鮑魚」股市行情。
- Apr 21 Wed 2010 23:08
濕樂園情色報第一期:蟾蜍姦屍案(一)
- Apr 20 Tue 2010 18:00
我的戰爭──「巧克力戰爭」讀後感(未讀勿入)(舊文新貼)
書名:巧克力戰爭(The Chocolate War)
作者:羅柏.寇米耶(Robert Cormier)
- Apr 19 Mon 2010 21:02
我以為我知道……(舊文新貼)
從天文學的故事講起
- Apr 18 Sun 2010 18:34
花蓮三勇士:視覺文化會之《意識型態與國家機器》補充資料
偶然從友人拿到一片VCD,是日本「Video Journalist」柳本通彥拍攝的「花蓮三勇士」,內容敘述三名50年前曾為日本殖民政府打戰的原住民要求現今的日本政府撥付撫卹金及遺族年金,卻遭到對方冷漠對待。
- Apr 17 Sat 2010 22:10
劇本是很重要的──亂談「海角七號」與「愛在暹邏」(未看勿入)(舊文新貼)
好在這間部落格沒啥人在看,可以盡情亂寫。以下純屬個人意見。近期觀看了兩部電影,一部是泰國電影「愛在暹邏」,另一部是國片「海角七號」,這兩部片雖然故事不同,卻都有某些相似性──同樣是與樂團有關的音樂電影,這兩部電影各有特色,我卻比較偏愛「愛在暹邏」。不是我不支持國片,是人家劇本寫的好。
電影好不好看是很主觀的。「主觀」的意思是:(1)無人能得知我感受到的「好看感覺」是什麼樣的感覺,(2)即使我覺得好看,別人卻未必也覺得好看。如果是這樣,那我要在這裡討論什麼呢?我討論的是我觀看「海角七號」後的失落。但是,我並沒有說「海角七號」不好看。
- Apr 16 Fri 2010 17:06
電影「蝙蝠俠:開戰時刻」,自High影展之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系列(未看勿入)
歡迎大家參加自high影展,這次的主題是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所執導的電影。上一次我們已經討論過「針鋒相對」,請參閱:http://philochampion.pixnet.net/blog/post/5830453
今天,討論的是「蝙蝠俠:開戰時刻」,基本資料如下:
- Apr 15 Thu 2010 20:30
邏輯的重要(舊文新貼)
要是你在大學主修哲學,免不了要修習「邏輯」這門學問。雖然邏輯在自然科學的活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像數學、物理或化學等學系大都不會特別開一門「邏輯」的必修課。理由是,在這些學問的運作中,例如在運用數學公式演算題目時,數學的運用本身對邏輯的要求就十分嚴格。
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像哲學這樣的人文學科就是邏輯不好的人來念的?也不能這樣講啦!因為人文學科注重的是語句之間的推論關係,這些是你在數學裡學不到的。
- Apr 14 Wed 2010 20:38
所有物(舊文新貼)
他人是不是你的所有物呢?我想不是的。很簡單的狀況可以用來說明這一點:當你不斷在命令或控制他人時,他會覺得你煩或覺得自己被困住;就算不覺得你煩或有受困的感覺,他也漸漸失去獨立思考與自我成長的機會;當你不斷控制他人的同時,你將會錯過親身經歷的體驗;當你一直在意別人的同時,你會慢慢失去自我獨立的機會。把別人當作自己的所有物會妨礙他與你自己的成長,自己甘願作他人的所有物是放棄自我成長。
但是我們常常會忘記這件事,有時候不自覺地將他人當作物品來看。例如,瘋云騎士曾經很喜歡一個人,很想要擁有他,但是我後來才承認,我跟他其實沒有什麼交集,沒有辦法一起談心,也沒有可以聊天的話題,除了「我喜歡他」這項關係以外,我們其實是「陌生人」,跟他走在一起還不如跟朋友聊天那樣快樂。
- Apr 13 Tue 2010 19:03
〈歷史學家〉讀後感之信耶穌得永生(未讀勿入)(舊文新貼)
〈歷史學家〉讀後感之信耶穌得永生(未讀勿入)
- Apr 12 Mon 2010 19:21
《東方主義》,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第三章補充資料
《東方主義》,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第三章補充資料
閱讀書目:觀看的實踐(Practices of Looking : An Introduction to Visual Culture)
- Apr 11 Sun 2010 00:00
小說《龍紋身的女孩》讀後感(未讀勿入)
今天跟大家分享我讀完《龍紋身的女孩》的心得。這是一篇向作者致敬的心得,沒讀完或不想知道劇情的朋友,就別進來看了。
但是我要先抱怨,鄉下地方居然沒有上映電影版《龍紋身的女孩》,殘念……。因為,我住的地方最近都沒有我覺得好看的電影,本來以為「龍紋身的女孩」可以讓我「久旱逢甘霖」,那知,片商或電影院老闆看不起鄉下地方。哼,不給看,就不給看。你們會後悔的。
- Apr 10 Sat 2010 19:23
「地底三萬呎」讀後感(未讀勿入)(舊文新貼)
書名:地底三萬呎
作者:朱少麟
- Apr 09 Fri 2010 20:05
滑鼠與老鼠(舊文新貼)
這篇文章是瘋云騎士當兵時寫的,本來是要拿給大長官投稿用的,但是看看其中的內容,也許不適合放在嚴肅的軍中流傳吧,也就沒有下文了。
- Apr 08 Thu 2010 00:00
濕樂園前傳
總算寫完〈蟾蜍姦屍〉系列報導,這份任務並不難,雖然內容聳動,但幾千字就結束了。我透過網際網路將文字檔案寄給小妖,手裡拿起只剩三分之一咖啡的馬克杯湊在嘴邊,再看看眼前電腦螢幕上的蟾蜍姦屍相片,讓我有點倒胃口,一邊想著:我怎麼會跑來做這份工作,想來真是難以理解,但好像又並非偶然。
◎邪惡的聲音
- Apr 07 Wed 2010 00:00
謎與宗教的關聯與召喚作用,無聊讀書會之番外篇
底下這篇文章是近來我閱讀視覺文化相關書籍及其他閒書後的相關研究筆記,內容並不完整,急著寫這篇的理由是,圖書館的書到期了,今天就要還(真會拖),然後,其他的寫作計畫沒有靈感支援。雖然只是筆記,但我希望將來有機會繼續完成這份作品,倘若我不幸沒有這個機會,也希望有人能夠完成它。(我是不是太慷慨了?)
我先感謝 小妖推薦給我的讀物《民間文學的理論與實際》,這本書除了讓我意外地解決了一些關於原住民歌謠的疑惑,也讓我偶然地發起寫這篇文章的動機。我也很訝異有人,指胡萬川,可以把民俗寫得這樣好玩。如果這社會有某些人的文化研究,哪怕只是一點點的、走出封閉洞穴的進步,也都要感謝這樣因為交流所獲得的機會。我很喜歡做這種交流。現在我就把我的心得筆記告訴你們。
- Apr 06 Tue 2010 00:00
電影「黛妃與女皇」、「請問總統先生」,視覺文化讀書會《觀看的實踐》相關影音資料推薦
各位讀書會的朋友大家好,今天,我要推薦《觀看的實踐》第五章的相關電影。沒錯,是第五章,與媒體政治相關,原諒我跳著來玩,因為最近我看了兩部很厲害的政治片,「黛妃與女皇」、「請問總統先生」,這兩部電影的編劇太厲害了。
為什麼厲害?首先,「黛妃與女皇」講的是1997年英國前威爾斯王妃(即俗稱的黛妃,當時已與王儲查爾斯離婚)因行車為避開狗仔隊的追逐騷擾,不幸翻覆,黛妃傷重身亡,在那之後的一個月內,甫上任的首相布萊爾勸說至鄉下度假的英國女皇及其皇室成員必須早日回到倫敦為黛妃之死發表公開演說。
- Apr 05 Mon 2010 18:57
『深層海水玩創意瘋行銷』
- Apr 05 Mon 2010 00:00
視覺文化讀書會:自言自語閒聊之娃娃臉的悲哀
讀書會的大家好,今天(昨天)是兒童節,這篇文章是兒童節特刊(真是無所不在、無孔不入的視覺文化讀書會)。嗯?不,我沒有想寫我家小朋友的故事,他們是恐怖份子,等911事件日時在寫好了。他們真的很恐怖,我已經快被打敗了。
關於最近這陣子,我們(其實只有我一人)討論了女性作為男性凝視時的視覺愉悅對象,現在我要討論另一種現象:娃娃臉的男生。
- Apr 04 Sun 2010 00:00
髒嘻嘻委員會辦法草案
各位讀書會的朋友大家好,有鑑於連日來「妖瘋四起」,「無品人士」日益增多,並且據傳某位黃帝將與他們聯袂創辦內容一定A的「A週刊報導」,由許多「家報」記者撰寫別處抄不來的「家報」新聞。為維護社會善良秩序與風俗,端正視聽,本人在此宣佈創立「髒嘻嘻委員會」,全程掌控彼刊物的不良內容。
注意,本「髒嘻嘻委員會」跟「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沒有任何關係。髒嘻嘻委員跟他們不同掛。
- Apr 03 Sat 2010 23:59
視覺文化讀書會:自言自語閒聊之不要誘惑男生,或玩弄男生的感情
- Apr 02 Fri 2010 19:19
《天生愛學樣:發現鏡象神經元》,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讀物推薦
- Apr 01 Thu 2010 18:13
電影「針鋒相對」自High影展之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系列(未看勿入)
歡迎大家參加自high影展,這次的主題是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所執導的電影。上一次我們已經討論過「記憶拼圖」,請參閱:
- Mar 31 Wed 2010 22:25
瘋云騎士愛情保全公司(舊文新貼)
我不是找不到工作嗎?抽籤也抽到下下籤,超可怕的!結果學運是上籤。天曉得我目前沒有要繼續念的計畫啊!
- Mar 30 Tue 2010 14:18
藝術情色版鼓勵生育創意標語徵文辦法與作品集
各位中華民國民眾以及能使用華語創作的人類及非人類大家好,今天,我要在此公佈「藝術情色版鼓勵生育標語徵文辦法」。
我們偉大的,有錢的內政部,日前公佈了「鼓勵生育標語徵文辦法」,只要創作20字(包括標點符號)鼓勵生育的標語口號,就有機會得到頭獎100萬元新台幣。詳細辦法請參閱:https://100.moi.gov.tw/cgi/slogan_opinion.cgi
- Mar 29 Mon 2010 19:22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第三章補充資料:〈故事與言說:兩種窺視癖論〉、〈論故事與言說〉
- Mar 28 Sun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推薦影視資料:電影「網交陷阱(未看勿入)
- Mar 27 Sat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推薦影視資料:電影「足球尤物」(未看勿入)
- Mar 26 Fri 2010 00:00
視覺文化讀書會相關書籍推薦:不合理的行為
- Mar 25 Thu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影視資料推薦:電影「王牌自拍秀」(未看勿入)低成本、沒科技的高水準短片製作示範秀
- Mar 24 Wed 2010 00:00
無解方程式──窮困潦倒與浪漫多情的數學家(舊文新貼)
書名:無解方程式
- Mar 23 Tue 2010 00:00
造口業影評之「第三朵玫瑰(Youth Without Youth)」(未看勿入)
- Mar 22 Mon 2010 00:00
小說「戰爭畫師」(未看勿入)
- Mar 21 Sun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影視資料:電影「後窗」(未看勿入)
- Mar 20 Sat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影視資料推薦:電影「皮相獵影」(未看勿入,或請進來看一半)
嗨!各位讀書會的大家好。什麼?你沒有參加讀書會?什麼?你根本不認識我?什麼?這讀書會根本不存在?
喔!事情很大條喔。請原諒版主人窮命賤沒人要,最近又得妄想症,這讀書會不存在是吧,沒關係,請原諒版主發神經,發完神經我就去吃藥,啊,不,是去吃飯。
- Mar 19 Fri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補充資料: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
- Mar 18 Thu 2010 00:00
《軒轅劍參——雲和山的彼端》——玩後記事(未玩勿入)(舊文新貼)
今天,來點輕鬆的吧。
- Mar 17 Wed 2010 00:00
「不能亂丟垃圾」的哲學討論(舊文新貼)
記得「小時候」上倫理學時,老師問在場學生:「人為何不能自殺?」處於昏睡狀態我迷迷糊糊舉起手說:「因為不能亂丟垃圾。」當時「隱約」聽見其他同學的暴笑聲。老師看著我,直覺地回應:「瘋云騎士,你還是回家睡覺吧。」
(以上故事依據真實故事改編,因為「原案」較為複雜,我已經將其改寫成最容易懂的「劇情」。
- Mar 16 Tue 2010 00:00
自High影展之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系列之記憶拼圖(未看勿入,也千萬別看DVD)
歡迎大家參加自high影展,這次的主題是導演克理斯多福諾蘭所執導的電影。關於克理斯多福.諾蘭(Christopher Nolan)的介紹,請參閱: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8B%E9%87%8C%E6%96%AF%E6%89%98%E5%BC%97%C2%B7%E8%AF%BA%E5%85%B0
- Mar 15 Mon 2010 00:00
李白密碼之你怎麼不懂我的心(舊文新貼)
快退伍時,迷上一首詩,它是李白寫的五言律詩〈聽蜀僧濬彈琴〉:
- Mar 14 Sun 2010 00:00
班門弄鋤(舊文新貼)
「班門弄鋤」的意思是到公輸班家門口前玩弄鋤頭鋤草。公輸班就是春秋時期那位頂頂有名的工匠宗師。
- Mar 13 Sat 2010 00:00
向充電器插頭懺悔記:我找到你了,但又好像不是你
我媽為了留下兩個小孫子(小七與小八)的童年回憶,去年買了一台鳴雞牌數位小相機,但是因為她不熱衷拍攝,也不太想會理高科技產品,雖拍了幾張,但最終還是放在我這裡保管。
昨天,我媽心血來潮,問我相機的下落,因為以前拍的相片還在相機記憶卡中,還沒洗出來。她大概是要看到實體相片才比較像是有拍照過的樣子。
- Mar 12 Fri 2010 00:00
視覺文化讀書會《觀看的實踐》第二章大綱摘要
- Mar 11 Thu 2010 00:00
2006年之最(舊文新貼)
- Mar 10 Wed 2010 00:00
沒人讀的書──《追蹤哥白尼》讀後感
書名:追蹤哥白尼(The Book Nobody Read:Chasing the Revolutions of Nicolaus Copernicus)(舊文新貼)
作者:金格瑞契(Owen Gingerich)
- Mar 09 Tue 2010 00:00
電影「隔離島」觀後心得之與原著小說的正面對決(未看勿入)
- Mar 08 Mon 2010 00:00
「偉大」的誤讀:第十二夜與電影足球尤物(未看勿入)
- Mar 07 Sun 2010 00:00
騎士瘋云錄之超完美偵探設定(舊文新貼)
前言:這不知是多少年前的文章了,這偵探小說到現在也還沒動筆,哈哈!
- Mar 06 Sat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觀看的實踐:給所有影像世代的視覺文化導論》相關補充資料:符號學
- Mar 05 Fri 2010 00:00
傑佛瑞‧迪佛的作品特點(舊文新貼)
這也是一篇舊文,也是一篇參加閱讀心得的文章,我忘記最後得到什麼獎品了。哈哈!
因為沒錢,只有腦袋,所以又厚顏來騙書。由於本人閱讀的推理小說十分有限(有很大部分是偏食的緣故,目前我只看傑佛瑞‧迪佛與「理科系推理作家」的作品),以下的用語或敘述可能不是一般推理評論界(?)習慣的,如果我寫得不好或有誤導的地方,請來罵我吧,我會很開心的。很久以前就有這篇文章的構想,因為懶與貪,延至今日才動筆。為了不想觸怒獎品提供人,如果文中有提及其他家出版社的出版品(只有一家出版社,一位作者,一本小說),本人將會以暗示的方式告知。
以下說明的主要資料來源為皇冠文化出版的傑佛瑞‧迪佛的作品:《人骨拼圖》、《棺材舞者》、《石猴子》、《妖術師》、《第十二張牌》與《藍色駭客》。缺席的《空椅》自從借人後就消失了,書架上一直留著它的空位。
- Mar 04 Thu 2010 00:00
電影王牌冤家、〈愛在黎明破曉時〉和〈愛在日落巴黎時〉觀後感(舊文新貼)
- Mar 03 Wed 2010 00:00
視覺文化導論相關補充資料:社會建構論
- Mar 02 Tue 2010 00:00
從玩伴到超級保母--《我,機器人》讀後心得(舊文新貼)
亂寫救台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