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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根斯坦論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

本文誕生的背景:
這篇文章是瘋云騎士於2004年某月參加某讀書會時某次的報告內容,主要的討論書目是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哲學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參考書目是<維根斯坦全集第八卷>(涂紀亮 主編與翻譯,河北教育出版社)。為了趕緊刊上本誌的第一篇文章,不得不厚著臉皮將騎士我以前的舊作貼上來,望方家不吝指正。本文沒有附詳細的引文出處,請客官們自己留意啦。另外關於維根斯坦這位哲學家的介紹,那就留到來日有機會再補上來嘍。

正文:
在哲學研究§1中,維根斯坦提到從奧古斯丁的想法可以發現關於語言本質的特別圖畫: 
1)語言中的個別字詞命名了對象。
2)語句是上述名稱的組合。
上述圖畫是下列想法的根源:
a 每個字詞都有意義。
b 意義與字詞相關聯。
c 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
由上述想法可以整理出一套所謂的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
論旨1:所有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論旨2: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可以用指物的方式加以定義或解釋。
論旨3:吾人都是藉由指物的方式學習語言。
論旨4:所有語句之意義即為語句中字詞之意義的組合。

另外還有一種想法,其源自於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但是比較弱:
論旨5:吾人剛開始學習語言時是以指物的方式來學習基本字彙,以後才用其他的方式學習更複雜的語言形式,故所有語言的核心是這種用指物方式學習得來的基本字彙。

另外一種想法脫自維根斯坦的語言使用說:
論旨6: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只能以其使用方式來加以說明。

本文的目的在於說明維根斯坦在哲學研究§1§64如何反駁上述論旨1到論旨5,雖然維根斯坦說語言的意義在於使用但是他似乎並沒有主張論旨6,本文
的另一目標就是突顯維根斯坦如何為§67才出現的「家族相似性」作鋪陳。

維根斯坦反駁論旨1的方式很直接,他直接舉出像§2的語言遊戲中的「石塊」、「石柱」、「石板」和「石樑」等等字詞,這些字詞看起來像是一些石材的
名稱,按論旨1,這些石材理應就是那些字詞的意義,但是在§2的語言遊戲中這些字詞使用起來具有命令句的功能或效果。
§20中維根斯坦又論證道,即使像「石板」這種在語言中似字詞的表達式也可以具有一個完整語句所能達到的功能,因此語言的意義不在於文法形式上的長短。這意思是說明若維根斯坦上述論証是正確的,則論旨1和論旨4就會相互衝突,理由在於根據論旨4:「所有語句之意義即為語句中字詞之意義的組合」,若今有一字詞具有語句的功能,則這個字詞就會變成論旨4的反例。但是該字詞是不是論旨1的反例?除非吾人能證明該字詞並沒有任何對應的對象。
對論旨1的直接反例是對於數字的指物定義。其實論旨1涵蘊論旨2: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可以用指物的方式加以定義或解釋。若論旨1是正確的,則論旨2即為真。支持上述觀點的理由是在§44中維根斯坦要我們想像一種語言遊戲,在其中出現的任何名稱都必須要求有與其相對應之物,維根斯坦說像這種語言遊戲,其中的名稱都可以由指示代詞和指物動作所取代。
§1中,維根斯坦就問「五」這個數字對應到什麼對象?
§28中維根斯坦提出一個論證來反駁指物定義:
1 若「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項論旨是正確的,則對任何字詞都可以構作針對該字詞的指物定義。
2 若(1)是成立的,則吾人可構作「2」這個數詞的指物定義。
3 假設A如下定義「2」:他指著兩顆堅果,說:「這叫2」。
4 但是或許B會以為由這兩顆堅果組成的這堆堅果就叫「2」,意即他會以為「2」是這堆堅果的名稱。
5 相反地,當A為這一堆堅果命名時,B或許會以為A所給的是某個數目的名稱。
6 同樣,當A以指物的方式來解釋一個人名時,B或許會認為A所解釋的是某種顏色的名稱,或某個種族的名稱,或羅盤方位的名稱。
7 由上述反例可得:「在每一種情況下,都可能對指物定義做不同的解釋」。
8 由(7),以指物的方式為字詞下定義並不適當,因此「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項論旨是不正確的。

§9中,維根斯坦也質疑吾人以指物的方式教導小孩「這個」和「那裡」
的意義,而這也可作為論旨3的反例。
根據常識我構作下列論證來反駁論旨2和論旨3
「這個」和「那裡」這兩個字詞可以重覆使用,並且需要搭配指物的手勢,(a)然而有趣的是每次在使用「這個」和「那裡」時,手指的對象或地方未必都是相同的,因此難以用「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想法來說明二者的意義;(b)當吾人使用「這個」時,一般都是指著某個對象,當使用「那裡」時,手一般都是指著某個地方,若「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除非吾人先學會對象和地方是不同的,否則無法照一般的方式來使用這兩個詞;(C)如果吾人將脈絡放在小孩剛開始學語言的情況,除非他一開始就能區分教學者手指的東西是對象還是地方,否則那個小孩無法成功地學會「這個」和「那裡」這兩個詞的意義。如果上述評論是成立的,則剛學說話的小孩無法僅僅靠指物的方式來學會「這個」和「那裡」這兩個字詞。

支持上述論證的理由是維根斯坦在§33提到的:當A作出以手指物的動作時,若僅僅靠這個動作,旁人無法確定A指的是何物,或者無法確定A指的是一物的顏色或形狀或種類。

§32中維根斯坦說:「一個來到異國他鄉的人有時要通過當地人以指物解釋的方式學習語言,他往往不得不猜測這些解釋的意義,有時猜得對,有時猜錯了。」
維根斯坦舉出上例試圖顯示出:用「指物解釋」說明吾人學習語言的現象並不恰當。我的理由是:若吾人以指物方式教導不懂此地語言的外國人這裡使用的語言,他還要猜測這些指物解釋的意義,而且猜對猜錯還不一定,因此就教導不懂此地語言的外國人這裡使用的語言而言,指物解釋不是個好方式,或者單純的指物解釋不足以教導初學當地語言的人。承接以上討論,若單純的指物解釋不足以教導初學當地語言的人,則這種方式肯定也不足以教導幼兒使用語言。

由上述理由可構作一套論證來駁斥「剛學說話的幼兒是以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
1 若幼兒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則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
2 若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可以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則他可以在陌生的語言環境中並且在完全不懂當地語言的情況下把握到給予他指物解釋的當地人的手所指何物。
3 但是由維根斯坦的辯護已知:吾人無法僅僅靠指物動作來有效地判斷做出指物動作者的手所指何物。
4 由(2)和(3),已經學會一套語言的人無法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另一套語言。
5 由(1)和(4),幼兒無法藉由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語言。

維根斯坦在§32的評論:「我想,現在我們可以說,奧古斯丁把人類學習語言的過程描繪成這樣:彷彿某個兒童來到一個陌生的地方而且不懂當地的語言,這就是說,彷彿他已經掌握一種語言,只不過不是這一種。換句話說,彷彿這個兒童已經會思考,只是不會說話。『思考』在這裡意謂著自言自語。」
若還記得在§30中的「準備好位置」的隱喻,還有第31門:西洋棋的國王門中的「要先了解到如何使用名稱來做什麼,才能有意義地詢問一個名稱。」根據上述外國人的例子,吾人也可以如下詮釋:除非那個外國人已掌握了某一套語言,否則他無法猜測吾人給他的指物解釋的意義。理由在於「猜測指物解釋的意義」意謂著:自行解釋該指物解釋,除非已經先掌握一套語言,否則無法進行這樣的解釋。「必須已經掌握一種語言才能理解一個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這是§31的語句)是正確的,則剛學說話的幼兒就不可能以指物解釋或指物定義的方式來學習語言。若上述論證是正確的,那麼就可以理解為什麼維根斯坦要批評奧古斯丁的想法。


§15中維根斯坦談論「標示(to signify)」和「命名(to name)」這兩個詞:
1 「標示」這個詞的最直接用法就是出現在當被標示之物被標上一個標記的時候。
2 名稱即是以類似的方式來標示事物,從而為事物命名。

若論旨1和論旨2是正確的,則任何針對字詞的指物定義都可化約成具有下列形式的語句:「這個詞……標示……」。
則根據這個前提,可以構作以下定義來反對論旨2

1 若「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吾人可以藉由字詞所標示之物來把握到該字詞的意義。
2 若「石板」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的對象石板,則「石板」的用法就可化約為:「石板」這個詞標示這個東西。
3 但是除非吾人能夠排除「『石板』其實標示的是吾人一般所說的方石」這樣的錯誤,否則吾人並不能因此掌握「石板」的意義。
4 維根斯坦說:「同樣,當吾人排除以下的錯誤:『「a」、「b」、「c」在語言中所扮演了「方石」、「石板」、「石柱」所扮演的角色』,吾人才能說『a』、『b』、『c』這幾個詞標示數字。」
5 維根斯坦:「我們也可以說『c』標示的是這個數而非那個數」,當我們能說明「這些字母是按照abcd等順序,而不是按照abdc這樣的順序使用時」。
6 但是如果上述排除錯誤的情況是可以成立的,則必須預設「『標示』這個詞的種類和方式已經被認識」。這意思是說,若吾人能掌握「石板」的意義且排除「『石板』其實標示的是吾人一般所說的方石」這樣的錯誤,其必要條件是:吾人已經認識到「『石板』這個詞標示石板」中的「標示」和「『方石』這個詞標示著方石」中的「標示」的意義,且能把握到這兩個「標示」在種類和方式上是不同的(對「石板」來說,「石板」標示的是如此這般的東西,對「方石」來說,「方石」標示的是另一種的東西。)
7 換句話說,如果吾人要藉由上述「這個詞……標示……」來為字詞下定義,除非吾人一開始便能認識到「標示」這個詞在定義不同字詞時的不同意義。
8 若(7)是成立的,則吾人用「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來為字詞下定義時,表面上「使得對字詞之用法的描述變得相似」,但是實際上,由於「標示」這個詞在不同的字詞定義中有不同的意義(種類和用法),因此若將字詞用法化約為具有「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的描述句,在用法上,每個字詞的用法其實不盡相同。
9 因此,除非吾人能在把握為字詞所構作之指物定義前就把握到定義該字詞時需要用到的「標示」所具有的意義,否則吾人不可能理解為字詞所構作的指物定義。
10 但是吾人無法在把握為字詞構作之指物定義前就得知該定義中所使用到的「標示」的意義,理由在於只有吾人把握到該指物定義後才能把握到該「標示」的種類與方法。例子:假設有人不知道「皮卡丘」的意義,除非有人指著電視上放映「神奇寶貝」這部卡通影集上那隻長耳且黃色且不知所云的怪獸,告訴他:「那就是皮卡丘」,這時候他才曉得「皮卡丘」這個詞所標示的不是在實際生活中會出現的東西,而是在漫畫、電視、電影或圖片中才會出現的東西,而這時候就出現至少兩種「標示」這個詞的種類和方法。

其實接下來可以用「這個詞……標示……」這個公式來檢驗「這個」這個字詞的意義:(T)「『這個』這個詞標示……」。但是相信各位一看就可看出(T)是十足詭異的語句,若按照語句(T)的脈絡,(T)應該要寫成(T’):「『這個』這個詞標示『這個』」,然而這樣一來作為「這個」這個詞的定義(T’)而言,(T’)並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有用的資訊,而若(T)中的「這個」標示他物,假設就是皮卡丘好了,(T)應該要改寫成(T”):「『這個』這個詞標示皮卡丘」,這樣一來(T”)中的「這個」這個詞至少標示兩個東西:一是「這個」這個詞,另一是皮卡丘。這都顯然是荒謬的結論,因此「將字詞的用法化約為具有『這個詞……標示……』這個形式的描述」並不適當。

以下論證以上述維根斯坦對「命名」或「名稱」的看法為基礎,仿照之前論證的模式所構做的: 
1 所謂的「名稱」就像是標示某物時的標記。
2 目前已知有兩種說明「名稱」之意義的方式:一是所謂的指物定義,另一是維根斯坦所主張的以用法來說明「名稱」之意義。
3 但即使(1)是一種比喻的說明,但是這樣的說明並沒有告訴吾人那個某物是什麼。
4 如果有一個針對「名稱」的定義告訴我們那個某物是某個特定的事物,那麼這項定義並沒有告訴吾人一般所謂的「名稱」是什麼,它只告訴吾人一個某特定事物的名稱。
5 並且「名稱」不一定要求受命名的對象是存在的。
6 而針對各式各樣的事物有各式各樣的名稱,而每個或每種名稱都不盡相同(§37),因此上述理由加上(4)和(5):不可能構作一個針對「名稱」的指物定義。

上述論證的(5)提到「名稱」這個概念不一定要求受命名的對象是存在的,這個論點也可作為針對論旨1的反例。
維根斯坦在§40的反駁是:「字詞若沒有與其對應的東西就沒有意義--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把『意義』一詞用來指稱與字詞相對應之物,那就是非法使用這個字詞。亦即混淆了名稱的意義與名稱的承載者。」
維根斯坦的反例:當N.N.先生死了,「N.N.」這名稱不會因此沒有意義,否則當我們說「N.N.先生死了」,「N.N.先生死了」這句話不會有任何意義。
維根斯坦在§41使用「語言遊戲」來舉出另一個反例:
1 ABN」這個名稱,「N」是某個工具的名稱,但是這個工具已經被破壞了。這時「N」有沒有意義?
2 在吾人還沒有約定的情況下,B聽到「N」這個名稱時會做什麼?他會做什麼其實無法確定。
3 維根斯坦認為:當吾人說某個名稱沒有意義時,意思是指該名稱已經不在我們的語言遊戲中具有用法。
4 維根斯坦要我們想像一個語言遊戲:我們可以約定當AB說出「N」時,由於「N」的承載者已經被破壞,因此B要向A搖搖頭。如此一來,即使「N」的承載者不復存在,「N」仍然在語言遊戲中佔有一個位置。
雖然由於「語言遊戲」尚未被解釋,維根斯坦使用它來討論「N」的意義,顯得過於武斷,但是如果回想在§7中根斯坦亦稱「語言和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活動兩者所構成之整體」為一種語言遊戲,而之前也討論過維根斯坦不再直接用「意義」來說明語言,而用「使用」或「用法」來說明語言現象的運作,因此可以了解維根斯坦想要主張的是:即使有某個名稱不具有與其相對應的東西,該名稱仍然具有作為語言該有的功能,意即它是某個人與人之間交流溝通的工具之一。
維根斯坦在§45以下列方式將「這個」與一般所謂的名稱區分開來:不管適
用對象是單純或複合之物,在使用「這個」時都要配合著指物手勢或指物動作來使用,但是(或許)在解釋名稱之意義時要用上指物手勢,但是一般在使用名稱時並不需要用上指物動作。並且根據上一段針對名稱的討論,「名稱」不一定要有其相應的對象才有意義,而「這個」這個詞都要搭配者指物的手勢來使用,但是根據上述之前所討論,剛學說話的幼兒無法判斷出教導者的指物手勢所指何物,因此剛學說話的小孩無法透過指物的方式來學會「這個」的意義。

由於「這個」這個詞可以重覆在不同對像上來使用。維根斯坦在38提出一個瘋哲學家論證或正常使用方式論證來反駁吾人可以用指物的方式來說明「這個」的意義:
名稱與受命名的對象具有某種奇妙的關係。如果有一個無聊的哲學家不斷地注視面前的某物,然後不斷地指著那個東西唸:「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這個……。」直到他快瘋掉(或真的瘋掉)為止,這時該哲學家就會出現幻覺:「這個」就是他手所指之物的名稱。
維根斯坦在同一節中陳述構作指物定義的一般程序:「在下一個指物定義時,我們經常指著被命名的事物,同時說出它的名稱。」
支持可以對「這個」進行指物定義的人會主張:當吾人構作「這個」的指物定義時,吾人一面說出「這個」,一面指著一個事物。而且在語句中,「這個」與一般的名稱所佔據的是相同的位置。
維根斯坦反駁說:假設為名稱構作指物定義是成立的,則吾人在構作一個名稱,假設是「N」,則吾人會指著某物說:「那就是N或那叫做N。」但是若吾人對「這個」構作指物定義就會變成:「那個叫做這個。」或「這個是這個」。但是這樣的定義是很奇怪的,除非吾人能先獲知上述定義中的「那個」或「這個」到底所指何物,否則上述指物定義是不成立的。

之前以提過討論維根斯坦如何反駁論旨3,底下是更進一步的討論:維根斯坦在§6中提出「指物教學」這樣的概念,他認為小孩在剛開始學習語言的時候,並不是以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習的,其理由如下:
維根斯坦不想稱呼「指著某物且稱呼其名來教小孩字詞」這個活動為「指物定義」,理由在於剛學語言的小孩還不會問:「什麼是『名稱』?」按照§1所陳述之奧古斯丁式的意義理論: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意即不同字詞是不同意義的名稱。若上述想法成立,則當吾人在接受一項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時,必須預設吾人把握到「受到定義或解釋的字詞是某物(或曰該字詞之意義)的名稱」,否則吾人(1)無法理解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目的,或(2)無法接受該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意即,若以「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這樣的方式來教小孩語言,必須預設該小孩已經有「名稱」的概念,否則他將無法把握到「意義是字詞所代表的對象」這個想法,也因此無法透過「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會語言。但是由於剛學說話的小孩並不會問:「什麼是『名稱』?」這個問題,因此他無法藉由發問而獲得答案來把握到「名稱」這個概念,因此剛學說話的小孩並不是以「指物定義或指物解釋」的方式來學會語言。
並且維根斯坦也提出,雖然指物教學可以幫助學童對語詞的了解,隨著不同的訓練(即針對不同環境、不同目的之活動的養成),同一種指物教學(對石塊喊出「石塊」),也會讓學童產生對「石塊」語詞的不同理解。
而維根斯坦用煞車控制桿和其他機構的關係與「理解語詞」和其他概念之間的關係作類比:如果煞車控制桿沒有以某種機制或配件與煞車裝置相連而能起煞車作用的話,那麼它就不是一個煞車控制桿。如果指物教學搭配不同的訓練方式,則會使得該詞產生不同的功能、目的、回應,而使得學童對該字詞產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沒有指物教學沒有搭配著情境、反應或訓練方式,則其稱不上是一個指物教學。
另外在§27中,論敵:「我們給事物命名,然後就可以談論它們,在談論中提到它們」。
論敵的這項說法其實就是要主張:為事物命名就是為了在談論中提到它們而準備。故像名稱這樣的字詞在語言中是必要的。
但是維根斯坦提出反例:吾人不僅使用語句來談論事物,也使用語句來做各種各樣的事情,像不同的感嘆句就有不同的作用:「水!」「走開!」「哎呦!」「救命!」「好吧!」「不行!」等等。這些感嘆句就沒有牽涉到為事物命名的問題,理由是這些感嘆句並不是用來談論事物的。維根斯坦要吾人在一次考慮§2§8中的語言遊戲,這些語言遊戲也不涉及為事物命名的問題

上述論證在某個程度內已反駁論旨15,以下是針對更精緻或更奇怪的理論進行反駁。
之前已討論即使名稱代表的對象不存在,該名稱也有意義,但是有瘋哲學家提出:一個名稱在實際上應該標示一個單純事物(§39)。這個想法旨用來辯護:即使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毀滅了,這只是表示該名稱不是真正的名稱,該對象之組成部分的名稱才是真正的名稱(§39)。上述想法的來源是§46中蘇格拉底提到的:事物是由元素所構成的,吾人只能命名元素而無法對其進行描述,「正如由這些元素組成的事物本身是一個緊密的構成物那樣,這些要素的名稱組合到一起就變成解釋性的話語。因為話語的本質就是名稱的組合。」
其實上述主張是論旨1和論旨2的加強版,理由在於論敵可以主張:吾人無法說元素存在或不存在。一般的理由是:若吾人說:「元素不存在」,這樣會變成:「有一種叫做『元素』的東西,它不存在。」不過此處的論敵似乎有另一番理由,以下請欣賞維根斯坦如何反駁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加強版。

論敵: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構成。
維根斯坦在§47反駁說:論敵在「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組構成」中所謂的「組構」(或曰「組合」)是什麼意思?理由是在不同的情況下,「組合」有不同的意義,而在說明「組合」時要涉及判定何謂組合物的構成要素和組合的方式,而判定的標準並不是絕對而受人普遍接受的。維根斯坦斯坦繼續論證道:除非吾人已先把握到「組合」這個詞的某種用法或意義,否則當吾人問「你看見的東西是組合的嗎?」時,這個問句不會有意義。意即除非吾人已掌握到某種判定組合物之構成要素和組合方式的判準,否則吾人無法有意義地問上述問題。若沒有先解釋「組合」的意義或用法,則「棋盤是由元素組成的」和「一切事物皆由元素所構成」都是沒有意義的。

論敵:我們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
我以下列方式詮釋維根斯坦的反駁:
1 若「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若「N」是某元素的名稱,則「N」不會是針對該元素的描述。
2 若「無法解釋(即描述)這些元素,只能對它們命名」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只有以指物的方式才能定義或解釋「N」的意義。
3 但是若A指著某物說:「這就是 N」或「這叫做『N』」,則不管是「這就是 N」還是「這叫做『N』」都是針對「N」所代表之物的描述,意即這項描述是陳述了該物與「N」的關係。
4 假設論敵如下修正:當A構作「N」的指物定義時,他只是指著某物然後說:「N」。
5 若論敵以上述方式作修正的話,他會遇到的難題有(a§33:你到底指哪裡門中的「你到底指哪裡」難題,和(b§31中的「要先知道什麼是『名稱』」難題。
6 由上述(b),當A構作「N」的指物定義而指著某物說:「N」時,除非在旁邊的B已經知道何謂「名稱」,否則B無法理解A所構作的指物定義。
7 承上,若B要理解A構作的指物定義,他必須看著那個被A指的東西然後對自己說:「『N』是這個東西的名稱」。而「『N』是這個東西的名稱」也是針對「N」所代表之物的描述。
8 不論如何,即使A不對「N」所代表之物作描述,但是B一定要對「N」所代表之物作描述,否則構作指物定義的目的不可能被達成。

§50中,論敵:關於元素,說我們既不能把存在,也不能把不存在歸諸於它們。
論敵1的理由:所謂的「事物存在」是指元素之間由於及聚集組合後而構成事物,所謂「事物不存在」是指由於構成事物之元素散逸分離,因此根據上述定義,說元素是存在或不存在是沒有意義的。
論敵2的理由:若吾人能具有某元素的名稱且能以此名稱討論該元素,則該元素存在。
維根斯坦利用語言遊戲說來反駁論敵2:「有一件東西,我們既不能說他是
一米長,也不能說它不是一米長,那就是放在巴黎的標準一米尺。」上述所談到的標準尺彷彿就是論敵所稱的元素,維根斯坦進一步說,上述宣稱也並非在描述標準尺的任何屬性,說它是或不是一尺長都毫無意義,而只是顯示了它在某個語言遊戲的特殊作用。另一個例子是「標準褐色」的例子,假設我們定義「褐色」就是放在巴黎且被妥善保藏的標準褐色的顏色,那麼我們說那個標準褐色是或不是褐色都毫無意義。
維根斯坦的進一步反駁是:(1)上述褐色的範本在語言工具,有了這樣的工具我們才好對顏色進行判斷或分類,而在語言遊戲中,該範本並非是呈顯出來的對象,而是在討論顏色的語言遊戲中被用來構作表達的手段。
論敵3:若沒有元素,則不會有名稱。
維根斯坦的反駁:論敵3的宣稱無異於「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若上述屬實,可以如下詮釋:名稱所代表之存在之物屬於語言的一部分,維根斯坦說:「它是我們的語言遊戲的一部分,是某種用來比較的東西。」
我推測維根斯坦上一段話的意思如下:
1 若「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是正確的,則吾人無法在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的情況下使用該名稱。
2 但是在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中的確使用了沒有代表事物的名稱。
3 由(1)和(2),「若名稱所代表之物不存在,則吾人不可能在語言中使用該名詞」這個論旨是不正確的。
由於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中的確使用了沒有代表事物的名稱,這要如何解釋? 維根斯坦的解釋是:「該存在物屬於語言的部分」。但是維根斯坦這句話的意思還不是很清楚。

§55中,論敵提出另一個理由支持§39中論敵(瘋哲學家)所言:一個名稱在實際上應該標示一個單純事物。
論敵:「語言中名稱所標示的東西必定是不可毀滅的;因為一切可毀滅的東西在其中被毀滅的那種狀態,必定是可以描述的。這種描述包含一些詞;而且與這些詞相對應的東西是不可能被毀滅的,因為,如果不是如此,這些詞就不可能有意義。」
論敵的論證大致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就是其所代表之對象。
2 語句是字詞的組合,故語句的意義即為字詞意義的組合。
3 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可毀滅的。
4 若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可毀滅的,則該物的毀滅過程中即是一種變化的過程,這種變化過程是可以受到描述的。例如最簡單的描述為:某物at時出現,在t +1時消失。
5 就針對某物毀滅過程的描述而言,該描述會包含該物的名稱。
6 根據(1),若所描述的對象消失,則描述其毀滅過程之描述所包含的該物名稱會失去意義。
7 由(2)和(6),則針對該物之描述過程的描述語句即會失去意義。
8 但是(7)顯然違反吾人實際使用語言的狀況。
9 因此,(3)這個宣稱為假,故名稱所代表之對象是不可毀滅的。
以上論證的問題在於該論證有三項前提,該論證之所以為導出為假結論或許不是前提(3)為假,而是前提(1)或前提(3)為假。
維根斯坦的反例是:就一般而言,人即為其名稱所代表的對象,但是吾人不會因為那個人不存在了而說他的名稱失去意義。
維根斯坦認為:在語言中若有失去對象即失去意義的名稱,則該對象就是在語言遊戲中受到使用的典範。

§56
論敵反對上述最後維根斯坦提出關於典範的想法,論敵認為所謂的典範在吾人的記憶中,而不是一般所謂的具體對象,就是由於在記憶中,故名稱所代表的對象是不可毀滅的。
論敵:「如果我們把這種顏色記在腦海裡,當我們說出這個字詞時,這種顏色就會浮現在我們的心眼之前。因此,只要我們假定我們總是能夠記住這種顏色,那麼這種顏色本身就是不可毀滅的。」
維根斯坦的反駁如下:就判定物體之顏色的狀況而言,若吾人不是以具體對象為典範,而是以記憶中的顏色為典範,但是記憶並不會比具體事物更能讓人倚靠或更確定。
維根斯坦的反例:假設有一種顏色z,而z是由xy混何而成的,若z在今天給你的印象比作天還要鮮豔,那你是不是有可能會說:「我一定弄錯了,今天的顏色肯定與昨天的顏色一樣」?維根斯坦認為這項反例可以表明吾人不能靠記憶來作為判斷的依據。

§57
論敵:「某種紅色的東西可能被毀滅,但紅色是不可能毀滅的,這就是為什麼『紅色』一詞的意義獨立於紅色東西存在或不存在的道理。」
維根斯坦的結難如下:
1 維根斯坦不了解何謂「紅色是不可能毀滅的」,因為吾人的確也說「紅色消失」這種語句,若「字詞是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語句是字詞的組合」這項論旨是正確的,則「紅色消失」中的「紅色」這個字詞會失去意義,因而「紅色消失」失去意義,但是在實際狀況中,當吾人說「紅色消失」時,是認為該語句是有意義的。
2 如果論敵認為所謂的紅色不是具體的事物而是記憶中的紅色,維根斯坦問:「假設你再也記不起這種顏色,那會怎麼樣呢?」
維根斯坦自己對(2)的答覆是:「當我們忘記這個名稱代表哪種顏色時,這個名稱對我們來說就失去意義;也就是說,我們在也不能用它來玩語言遊戲。這種情形就彷彿是我們已經失去那個作為我們語言工具的典範。」
不得不說,維根斯坦的「典範」概念很模糊,難以讓人把握。我最多猜測維根斯坦的「典範」是:吾人在做判斷或作分類時的參考依據。

§58
論敵:「我將只把那些不能在『x存在』這樣的連結中出現的東西稱為『名稱』。--因此,我們不能說『紅色存在』,因為如果沒有紅色,就根本不能談論它。」
維根斯坦:「如果『x存在』僅僅意謂著『x』有意義,那它就不是一個談論x的命題,而是一個關於我們使用的命題,即關於我們語言使用的命題,即關於使用『x』一詞的命題。」
就上述維根斯坦的反例而言,若論敵對紅色失去記憶,則論敵就無法用「紅色」這個詞來進行語言遊戲。
論敵:即使吾人對紅色失去記憶,「紅色」這個詞仍然具有意義,理由在於吾人不能說紅色存在或不存在,換言之,「紅色」這個詞不能出現在具有「x存在」這個形式的語句中。
論敵的論證大概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2 語句之意義即為字詞之意義的組合。
3 已知「紅色」是某種顏色的名稱,由(1),若「紅色」是有意義的,則紅色存在。
4 若「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這個論旨是正確的,則「『紅色』這個詞有意義」意謂著「紅色存在」,「『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意謂著「紅色不存在」。
5 若(1)和(2)是正確的,則當吾人說『「『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意謂著「紅色不存在」』時,這句話之所以有意義的必要條件就是該語句中的所有字詞都有意義,意即都有其代表之對象。
6 由(5),但是該語句中有「紅色不存在」這個語句出現,這使得「『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中的「紅色」這個詞是沒有意義的。
7 由(6),若「『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中的「紅色」這個詞是沒有意義的,則根據(5),「『紅色』這個詞沒有意義」這個語句是沒有意義的。
8 或者此處可以加入一般的看法:若吾人說:「紅色不存在」,這樣會變成:「有一種叫做『紅色』的東西,它不存在。」故不能說紅色存在或不存在。
論敵由於上述推論會導出違反現實使用語言的情形或會導出矛盾的結論,因
而會質疑該論證的前提(3)有問題,因而主張名稱不能出現在具有「x存在」這樣形式的語句中。但是事實上導致出現不正確之結論出現的前提或許最主要是前提(1)或(2)。
維根斯坦的解釋是:像「紅色存在」這種語句彷彿是某種談論形上學議題的語句,但吾人其實是在談論「紅色」這個字詞的用法。
維根斯坦進一步解釋道:在現實生活中,吾人的確會說:「紅色存在」這種語句,但是這相當於吾人說:「有這種紅色之物存在。」
維根斯坦說:當吾人所討論之對象不是物理對象時,『紅色存在』這種說法和『有這種紅色之物存在』這種說法都同樣精確。
不清楚上述維根斯坦所言是什麼意思,但是我推測與§56中談論到的「記憶中的顏色典範有關」。
§60
論敵:若吾人說:「我的掃帚放在那裡」這個語句,則這個語句可以被一個說明掃帚柄之位置和掃帚頭之位置的描述所取代,而這個描述是對上述語句進行分析而得出來的。
論敵的論證大約如下:
1 字詞的意義即為其所代表之對象。
2 正如由這些元素組成的事物本身是一個緊密的構成物那樣,這些要素的名稱組合到一起就變成解釋性的話語。因為話語的本質就是名稱的組合(§46)。
3 語句為字詞之組合,語句的意義為字詞意義之組合。
4 現有一支掃帚被放在某處,且該掃帚為一組合物,例如掃帚是由掃帚柄和掃帚頭所組成的。
5 現有一語句描述(4)的掃帚:(A)「我的掃帚放在那裡」。
6 由(3)和(4),(A)中的「掃帚」是組合物的名稱。
7 由(2)和(6),「掃帚」不是真正的名稱,「掃帚」可由掃帚之組成部分的名稱組合來取代。
維根斯坦對論敵之宣稱抱怨有加:維根斯坦無法理解論敵所謂的「分析」,他想是否論敵認為「我的掃帚放在那裡」這個語句的意思函蘊了掃帚之柄之位置和掃帚頭之位置的描述,而維根斯坦的反例是或許有人在說:「我的掃帚放在那裡」時,他並沒有想到掃帚柄和掃帚頭。
接著維根斯坦要吾人想像一種語言遊戲:「某人被命令把某些由許多部分組成的東西取來,加以移動,或者諸如此類的事情。」然後玩這種遊戲有兩種方式:(a)所有組合都有各自的名稱,(b)組合物沒有名稱,只有組成部分(或元素)才有名稱。
承接之前的抱怨,維根斯坦問:在什麼樣的意義下,在玩法(b)中所發出之命令可以算是在玩法(a)中所發出之命令的分析?是否後者的意義隱含了前者的意義。
§61
論敵:「不過你仍然不會否認,(a)中的一個特定命令與(b)中的一個特定命令說的是一回事;如果你不把第二個命令稱為第一個命令的經過分析的形式,那你稱之為什麼?」
維根斯坦的反駁:維根斯坦同意,這兩個命令在發出之後或許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但是說「具有相同的效果」和「具有相同的意義」是兩回事,兩者不可等同。
§63中,維根斯坦提出,若說在(b)中的語句是(a)中之語句的分析形式,這無疑是將(b)中的語句看做是比(a)中之語句更為基本。稍後維根斯坦問:這兩種語句不是都丟掉事物的一個方面嗎?不曉得維根斯坦說的是什麼方面,我猜測維根斯坦的意思是說:當吾人用「我的掃帚在那裡」時,是在描述掃帚整個物體的狀況,但是並沒有仔細描述掃帚的組成部分或細部情況,當吾人在說明掃帚頭和掃帚柄的位置時,並沒有將掃帚頭和掃帚柄看作是一個完整的事物,先前的描述和後來的描述都「丟掉事物的一個方面」。但是我還是不確定維根斯坦是不是這樣想。
維根斯坦在§64中要吾人考慮某種語言遊戲(此處不再贅述),這種語言遊戲看起來可以由§48中提到的語言遊戲來取代,若照論敵的看法而言,§48之語言遊戲可以算是§64之遊戲的分析形式,但是維根斯坦卻說64之遊戲是另一種語言遊戲。

以上已討論如何反對論旨1至論旨5,也討論維根斯坦如何反駁加強版的奧古斯丁式意義,現在留下論旨6:「所有字詞的意義都只能以其使用方式來加以說明」。
我認為維根斯坦並不堅持論旨6,理由在於在§43中維根斯坦說:「在大多數--儘管不是全部--在我們運用『意義』這個字的情況下,它可以被定義為:字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一個名稱的意義有時是由人們指著它的負載者而受到解釋的。」
這段評論其實可以和§3放在一起做討論:即使在語言中有些字詞的意義需要靠指物解釋的方式才能受人理解,但不代表說這種方式可以定義語言中所有字詞的意義。另外維根斯坦也承認,以「用法」或「使用」也未必就足以說明所有字詞的意義。如此一來,吾人可以看到一個滿特別的情況,在之前討論中,奧古斯丁式意義理論似乎與維根斯坦式意義即使用說針鋒相對,但是在這一節中維根斯坦的說法卻讓人覺得上述兩種理論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並存。維根斯坦在想什麼?
解決這個問題的線索在§14§17中關於單一分類標準的討論,還有§18中的城市類比,§23的語言演化和§24討論語言遊戲的多樣性,在§6加上§27中維根斯坦還說吾人可以想像一套可以不需要涉命名的語言……等等。



給讀者的挑戰:
「攀越真理的高山」尼采如是說:「吾人不會空手而歸。」
誠然,真理不會白白讓在山下蘑蘑菇菇的人獲得,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唯有辛勤地付出,才能歡喜地收穫,閱讀推理小說的樂趣即在於此。各位讀者,如果你未曾在閱讀的過程中隨著偵探亦步亦趨,掌握各種線索、抽絲剝繭,享受推理的樂趣,請你這一次不妨試著扮演偵探的腳色,告訴我們誰才是奧古斯丁謀殺案中那個機伶狡猾的兇手。
快崩潰的人 上(註:以上修改自艾勒里.昆恩所著<西班牙岬角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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